我们在工作中发现:虽然各级各部门多次发文禁止,但公款私存现象仍在很多单位存在。这种明显违反《商业银行法》和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规定的行为危害性极大,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。 公款私存这种现象为何屡禁不止?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原因:一是部分单位财经纪律观念淡薄,重视程度不够。有些单位认为存入储蓄与存入基本账户一样,反正都是存入银行,不是什么大问题。二是受金融机构揽储的影响和干搅。按照有关规定,储蓄不得吸收公款,但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,一些金融机构的储蓄部门打起了公款储蓄的主意,利用各种关系或手段吸收公款储蓄,有些单位往往抵当不住这些关系和手段。三是有些单位图省事。因为将公款按纳入正常的银行账户管理,相对于储蓄来讲手续较为繁琐,管理较为复杂,不如将钱存入储蓄账户来的方便。四是一些单位利用储蓄账户打时间差,获得资金的使用权。如有些执法部门的罚没款,按规定应立即上缴国库,但为了短暂的使用资金,往往暂时存入银行储蓄。五是逃避银行或其他部门监督。如有些单位需要还贷款,或是有经济纠纷案件,为了躲避银行收贷或司法部门执行案件,往往将资金转移存入储蓄,以隐藏资金。 针对以上公款私存屡禁不止的原因,我们建议金融管理、审计等部门对症下药,从源头上制止、查处这种违纪行为,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,进一步规范金融秩序。
(沈洪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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